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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9條
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9條
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財團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科目、事由、金額及檢附原始憑證之張數,並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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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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