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2條

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總裁交接(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 主管人員交接(代),由總裁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總裁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