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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主管人員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後任主管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該單位,一份函送移交人員,一份會陳總裁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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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