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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新台幣發行附隨業務,指因新台幣之發行附隨而生之券幣收付、運送、調節供需及整理回籠券等業務。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中央銀行發行新台幣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委託臺灣銀行經理新台幣發行附隨業務,依本辦法之規定。第4條臺灣銀行為經理新台幣發行附隨業務,得在各地設立券幣發庫。券幣發庫之設立、裁撤須經本行核准。第5條臺灣銀行經理新台幣發行附隨業務,應接受本行之指揮與監督。第6條臺灣銀行經理新台幣發行附隨業務所生之費用,由本行負擔。第7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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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