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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辦法 第6條

臺灣銀行經理新台幣發行附隨業務所生之費用,由本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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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委託臺灣銀行經理新台幣發行附隨業務,依本辦法之規定。第3條本辦法所稱新台幣發行附隨業務,指因新台幣之發行附隨而生之券幣收付、運送、調節供需及整理回籠券…第4條臺灣銀行為經理新台幣發行附隨業務,得在各地設立券幣發庫。券幣發庫之設立、裁撤須經本行核准。第5條臺灣銀行經理新台幣發行附隨業務,應接受本行之指揮與監督。第7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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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