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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 第6條

財團法人為建立誠信經營之文化及健全運作,應依下列指導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報經本行備查後實施,並送各監察人: 一、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於從事業務有關行為之過程中,不得有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之不誠信行為,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等行為。 二、財團法人應依業務性質,就前款所稱其他違反誠信、不法行為,明定其具體範圍。 三、財團法人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負責制定具體誠信經營及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並監督執行。 四、財團法人應就第一款之不誠信行為或不法行為訂定檢舉制度,包含指派檢舉受理專責人員或單位及相關處理程序,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並保障檢舉人之權益,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施。 五、財團法人應明定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懲戒與申訴制度,並即時於財團法人內部揭露違反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中央銀行(以下稱本行)主管財團法人(以下稱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為新臺幣十六億…第3條財團法人財產之運用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得為之其他投資,其項目如下:一、公營事業機構發行…第4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定為新臺幣二百萬元。第5條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第7條第五條之財團法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送本行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第8條財團法人經本行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指定者,其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酬之支給,應依下列規定辦…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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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