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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 第8條

財團法人經本行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指定者,其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酬之支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該等人員之薪資及獎金,得參照公營金融事業機構標準訂定,送本行備查。 二、該等人員之薪資基準,不得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 三、該等人員之獎金,以每人每年提撥四點四個月薪給為總獎金提撥上限。 前項經指定之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兼職費之支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軍公教人員兼任者: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理。 二、非軍公教人員兼任者:比照前款之支給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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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中央銀行(以下稱本行)主管財團法人(以下稱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為新臺幣十六億…第3條財團法人財產之運用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得為之其他投資,其項目如下:一、公營事業機構發行…第4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定為新臺幣二百萬元。第5條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第6條財團法人為建立誠信經營之文化及健全運作,應依下列指導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報…第7條第五條之財團法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送本行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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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