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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
› 第8條
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 第8條
財團法人經本行依本法
第六十三條
第一項指定者,其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酬之支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該等人員之薪資及獎金,得參照公營金融事業機構標準訂定,送本行備查。 二、該等人員之薪資基準,不得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 三、該等人員之獎金,以每人每年提撥四點四個月薪給為總獎金提撥上限。 前項經指定之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兼職費之支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軍公教人員兼任者: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理。 二、非軍公教人員兼任者:比照前款之支給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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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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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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