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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所屬事業機構為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以下簡稱兩廠),其人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公務員或勞工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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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第3條本辦法所稱兩廠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一、派用人員:兩廠依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派用之分類職位人…第4條兩廠各級職務,除中央印製廠總經理及中央造幣廠廠長(以下合稱主持人)外,分類職位分第一職等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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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