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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4條

兩廠各級職務,除中央印製廠總經理及中央造幣廠廠長(以下合稱主持人)外,分類職位分第一職等至第十五職等,以第十五職等為最高職等。評價職位分第一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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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