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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 第5條

新臺幣不得偽造、變造、故意毀損,亦不得仿造或販賣、公開陳列其仿造品;其硬幣並不得意圖營利予以銷毀。違者,依妨害國幣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罰。 違反第四條對攜帶及寄送新臺幣入出國之規定者,其超額攜帶及違禁寄送部分,應予退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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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中華民國貨幣為新臺幣,除適用中央銀行法關於國幣之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第3條本行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銀行經理新臺幣發行業務相關事宜;其辦法,由本行定之。第4條凡持有新臺幣者,得依政府公布之外匯管理法令結購外匯。其攜帶入出國之限額,由本行訂定並公告之。…第6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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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