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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4條

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之中小企業,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事業。 二、當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應高於前一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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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