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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5條

中小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一、屬經營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之行業。 二、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於最近三年內有欠繳已確定應納稅捐情事。 三、最近三年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四、當年度及前一年度有變相減薪及未實質加薪之情事。 中小企業無前項規定情形,應以切結書聲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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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基層員工:指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第3條中小企業符合本辦法規定調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者,得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4條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之中小企業,應符合下列要件:一、依法辦理公司或有限合夥…第6條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之中小企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第7條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之中小企業,適用加成減除優惠之薪資費用支出應扣除政府補…第8條中小企業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加成減除之薪資金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依所得稅法有關逃…第9條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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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