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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三人,均由行政院院長聘派之。 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擔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當然委員十五人,由經濟部、內政部、財政部、交通部、教育部、文化部、數位發展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勞動部、農業部、環境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副首長擔任之。 二、產業界及學術界代表五人至八人。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出缺改聘以繼任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委員會議,得視會議議題邀請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副首長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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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