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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一年召開兩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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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