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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標準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6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中小企業:一、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擴…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小規模企業,係指中小企業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第4條(刪除)第5條本標準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係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事業最近十二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第6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中小企業:一、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擴…第7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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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