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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 第2條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標準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6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中小企業:一、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擴…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小規模企業,係指中小企業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
第4條
(刪除)
第5條
本標準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係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事業最近十二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
第6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中小企業:一、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擴…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
看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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