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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 第6條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第6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中小企業: 一、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後,其規模超過
第二條
所定基準者,自擴充之日起,二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二、中小企業經輔導合併後,其規模超過
第二條
所定基準者,自合併之日起,三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三、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行業集中輔導,其中部分企業超過
第二條
所定基準者,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認為有併同輔導之必要時,在集中輔導期間內,視同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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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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