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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第3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小規模企業,係指中小企業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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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