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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 第7條

學校應組成招生委員會辦理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以下簡稱技優入學)事宜。二所以上學校得組成聯合招生委員會辦理技優入學事宜;其主辦學校,由主管機關指定。 第二條第四條所列各類競賽、展覽之認可,由各學年度招生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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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