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第11條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11條
報名、參賽
第三條
第三款行銷廣告獎者,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節目行銷獎之節目,其播送集數不限。 二、參賽頻道廣告獎者以單篇廣告參賽;如為系列廣告,以系列廣告參賽。 三、參賽頻道廣告獎之廣告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不得再行後製。 四、參賽節目行銷獎之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者或境外業者合作完成者,應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始得報名。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