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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8條

報名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廣播金鐘獎者,應依廣播金鐘獎報名須知指定之方式、期間,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達指定之地點: 一、報名表。 二、參賽作品。 三、參賽個人獎及數位應用獎之個人,應檢附參賽者同意參賽書。 四、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五、參賽之廣告為受託製作者,應檢附委託製作廣告者同意參賽文件。 六、參賽之廣告為藥品、化粧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業務廣告者,應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 七、其非參賽作品著作財產權人者,應檢附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 八、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資料。 未依前項規定於指定期間內檢送報名文件、資料,或檢送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受理其報名。 報名文件送達第一項指定地點後,報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報名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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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