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 第27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27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 形,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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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