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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5條

第 三 章 非營業基金預算之籌劃、編製及審核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非營業基金依第十三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 意見,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各有關機關: 一、固定資產投資、資金轉投資、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請求國庫現金增 撥基金、設置及應用電腦等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主計處,其中公共建 設計畫,並應依規定核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三、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四、派員出國計畫,應核轉行政院秘書處。 五、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六、職技訓練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七、購置科學儀器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八、汰購公務車輛計畫,應核轉行政院秘書處。 九、公共工程計畫,應依規定核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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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業基金預算之籌劃、編製及審核」的其他條文

第12條各非營業基金應依下列規定,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一、應設置年度計畫與預…第13條各非營業基金依前條規定擬編之業務計畫與預算,其中屬下列規定項目,並應分別擬具計畫,依規定時間…第14條各非營業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切實詳盡審核,對各項投資計畫應就政策性需要、…第16條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財政部應就各非營業基金之基金增減、餘絀撥補、固定資產投資…第17條行政院主計處對各非營業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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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