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各非營業基金之基金增減、餘絀撥補、固定資產投資、長
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應
分別就公共建設計畫、科技發展計畫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併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工程計畫審議意見會審之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
三、行政院秘書處應就固定資產投資、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計畫,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應就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
計處。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就預算員額異動計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就職
技訓練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就非屬重要公共建設計畫、重要社會發展計
畫及科技發展計畫,而金額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之公共工程
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