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 第21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21條

第 四 章 概算之審查
經建會、國科會進行公共建設計畫或科技發展計畫之篩選、整合及審查時 ,應按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內所定編報指導原則,就其優先順序予以檢討, 其中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並應由各主管機關併送工程會審 查。 前項檢討審查結果,應於規定時間函報行政院,並副知主計處。
AI 白話解釋

「概算之審查」的其他條文

第19條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處彙…第20條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概算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目標進行檢討,並將檢討結果按規定時間提報…第22條主計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求中央補助事項等彙核整理結果,除公共建設計…第23條主計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第24條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應由主計處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加註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
← 第20條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