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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23條

第 四 章 概算之審查
主計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 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 (市) 政府數額、融 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 由行政院就有關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各直轄市、縣 (市) 政 府;中央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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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5條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三條行政院核定情形,編擬單位預算,並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陳報主管機關。

「概算之審查」的其他條文

第19條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處彙…第20條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概算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目標進行檢討,並將檢討結果按規定時間提報…第21條經建會、國科會進行公共建設計畫或科技發展計畫之篩選、整合及審查時,應按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內所定…第22條主計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求中央補助事項等彙核整理結果,除公共建設計…第24條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應由主計處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加註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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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