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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19條

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於 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處彙核整理。 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如有超出第十四條行政院規定之額度者,得退回該 主管機關重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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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