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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29條

各機關應編具支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由主管機 關彙編附入主管預算。 直轄市及縣 (市) 地方政府於其地方總預算案編定時,應比照前項規定, 編具支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專案陳送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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