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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 第32條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32條
第 五 章 預算案之編製
主計處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對司法院主管 概算之加註意見,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提報行政院會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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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案之編製」的其他條文
第24條
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二條核定情形,編擬單位預算,並按規定時間、份數,陳報主管機關。
第25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
第26條
直轄市及縣(市)地方政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主計處。
第27條
各機關於概算審查期間,如有配合新增(修)法律規定,或臨時重大施政需要,致須增列計畫及經費,而…
第28條
各機關所管信託基金,應編具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陳報主管機關彙整後,送立法院參考。
第29條
各機關應編具支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由主管機關彙編附入主管預算。直轄市及…
第30條
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部主管歲入預算,綜合編成中央政府歲入…
第31條
主計處接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應即就歲出部分彙核處理,其有於原核定額度範圍內調整之新興…
第33條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第34條
各機關於列席立法院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成效暨本年度計畫與預算配合編列情形…
第35條
中央各機關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由其主管機關彙整各該投資事業及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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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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