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 第31條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31條

主計處接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應即就歲出部分彙核處理,其有 於原核定額度範圍內調整之新興重大事項,應再詳加審查,陳報行政院核 定。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