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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4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償還期限定為五年,於發行之日起,屆滿二年開始還本, 每年還本一次,每次還本四分之一,分四次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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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