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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5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利率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十一, 各期公債自發行之日起,每三個月付息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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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