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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4條

本公債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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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公債定額為新臺幣六億元,於五十七會計年度內照票面十足發行;其發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3條本公債票面分新臺幣五百元、一千元、五千元、一萬元、五萬元五種,均為無記名式。第5條本公債償還期限,定為十二年,前二年袛付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以後十年每六個月…第6條本公債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第7條本公債還本付息基金,按年列入國家總預算,預期撥交經理銀行儲存備付。第8條本公債之募銷及還本付息,由中央銀行經理之。第9條本公債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並得為金融業之保證準備金。第10條本公債利息,免納所得稅。第11條本公債派募辦法另定之。第12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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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