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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9條

本公債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並得為金融業之保證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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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