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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一句話看懂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規範政府為償還國家建設所需資金及財政需要而發行公債的相關事項,藉此籌措建設經費及穩定金融。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1966-06-09・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度愛國公債之發行,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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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公債定額為新臺幣五億元,於五十六會計年度內照票面十足發行;其發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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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公債票面分新臺幣五百元、壹千元、五千元、壹萬元、五萬元五種,均為無記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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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公債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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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公債償還期限,定為一十二年,前兩年袛付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以後十年每六個月平均攤還本息一次,分二十次全部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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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公債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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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基金,按年列入國家總預算,預期撥交經理銀行儲存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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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公債之募銷及還本付息,由中央銀行經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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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公債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並得為金融業之保證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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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公債利息,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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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公債派募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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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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