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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5條

本公債償還期限,定為一十二年,前兩年袛付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以後十年每六個月平均攤還本息一次,分二十次全部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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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