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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16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營業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概算所列營業、作業 收支資金運用及盈虧、餘絀撥補等,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餘 、賸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基金由庫增撥或收 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相關科目項下。 營業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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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