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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14條

各機關對依預算法規定,以全部歲入、歲出編入總預算之單位預算特種基 金應切實檢討,其性質相近者,應予簡併;無繼續設立必要者,應予裁撤 。其概算之編製,應依第八條第十二條有關規定,詳列運用計畫,並參 照「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要點」 (附件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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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