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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21條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依第十 二條規定先期審議之重要經建投資計畫、科技計畫及重要行政計畫,應於 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將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並副知行政院主計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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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