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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23條

行政院主計處依前條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定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 歲出預算額度及補助省市政府數額決定情形,陳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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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