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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9條

各機關不得動支第二預備金,作為購置公務車輛、用人經費及其他事務費 用。但在年度總預算案通過前即已合法增置之人員,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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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