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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10條

各機關預算實際執行結果,其差距超過百分之二十或年度之前九個月實際 執行數未達百分之五十,除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及經常費支出節餘外,該 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應予議處,並將執行情形向立法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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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