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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8條

各機關歲出預算之流用,除應依預算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外,流入科目之 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科目之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 額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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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