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 第32條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32條

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七條核定情形,並依「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要點」 (附 件九) 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要點」 (附件十) 之 規定,編擬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均各繕具八份,陳送主管機關。凡 歲出概算內經行政院核定刪除之計畫項目及經費,均不得重行列入,除屬 配合新增法律規定或臨時重大施政需要者外,不得於額度外提出需求。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