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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15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營業或非營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營 (作) 業收支、資 金運用及盈虧 (餘絀) 之處理等,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 (賸 ) 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或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或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 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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