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 第16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16條

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應根據施政方針,及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擬 具施政綱要,如有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應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製程序,按 規定時間送達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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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