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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 第25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25條
第 五 章 預算案之編製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 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 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 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暨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份數 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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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案之編製」的其他條文
第24條
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二條核定情形,編擬單位預算,並按規定時間、份數,陳報主管機關。
第26條
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預算期間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第27條
各機關於概算審查期間,如有配合新增(修)法律規定,或臨時重大施政需要,致須增列計畫及經費,而…
第28條
各機關所管信託基金,應編具收支預計表,陳報主管機關彙整附入主管預算。
第29條
各機關應編具支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由主管機關彙編附入主管預算。台北市及…
第30條
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部主管歲入預算,綜合編成中央政府歲入預算…
第31條
行政院主計處接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應即就歲出部分彙核處理,其有於原核定額度範圍內調整…
第32條
行政院主計處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對司法院主管概算之加註意見,彙整編…
第33條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第34條
各機關於列席立法院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成效暨本年度計畫與預算配合編列情形…
第35條
中央各機關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由其主管機關彙整各該投資事業及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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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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