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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26條

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預算期間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 支情形,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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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