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 第2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2條

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除法 令另有規定者外,悉照本辦法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基金預算二部分 (以下簡稱基金 預算) ,如僅涉營業基金部分,稱營業基金預算;僅涉非營業基金部分, 稱非營業基金預算。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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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