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 第3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3條

營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依照企業化經營原則,提昇經營績效,除獨佔性 或依政策設置者以追求合理盈餘為目標外,凡具有市場競爭性之事業應以 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 非營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以創造最高效益為原則,除應達成基金設置目 的外,應本自給自足原則,設法擴展自償性資金來源,完整回收營運成本 ,減少對國庫之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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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