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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14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附屬單位概算所列營業、作業收支、資金運用及盈虧 、餘絀撥補等,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餘、賸餘之應解庫額及 虧損、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基金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 管概算歲入、歲出相關科目項下。 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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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